日前,广东省医保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下称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供应保障的“双通道”。
“双通道”是指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外)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双通道”管理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
“双通道”管理机制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通过制定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另一方面,进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店也并非“终身制”。《指导意见》明确,要建立适度竞争、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双通道”药店应加强药品的质量管理,参保患者外购对存储、配送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药品,必须由“双通道”药店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免费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提供“互联网 ”药品流通服务,实现“网订店取”或“网订店送”。“双通道”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当定期上传到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
《指导意见》明确,参保患者外购“双通道”药品,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必须符合处方和医保药品的支付管理规定。“双通道”药品的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并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处方流转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店应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提供药学服务。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